該報指出,《防止對婦女施暴法》是讓合乎條件并嫁給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移民,在不需她們配偶幫助的情況下也能申請公民身份。該法律適用于合法移民是沒有任何異議的,但該法律是否適用于非法移民則引發(fā)激烈爭論。因為,非法移民一般情況下需要先離開美國,才能合法地申請永久居住權(quán)。
但近幾個月來,移民官員對這類申請不是拒絕就是將其擱置,情況因而變得復(fù)雜起來。許多議員紛紛寫信給移民局,稱離境懲罰不應(yīng)該施予家暴受害者,并要求移民局作出回答。但是聯(lián)邦移民官員則辯稱,該法律沒有包含針對非法移民的特殊條例。他們說,非法移民應(yīng)該回到他們的國家去申請簽證,而如果他們在美國非法居留1年以上,將10年內(nèi)不得入境。
移民局發(fā)言人本特利也表示,局長岡薩雷斯將會回應(yīng)議員的疑問,不過他沒有說什么時候回應(yīng)。
移民權(quán)益人士說,直到07年8月,移民局在對以家暴法律申請居留的非法移民,仍持有相對寬容的態(tài)度。但8月份后,全美各地的移民官員收到一封電子郵件,要求他們拒絕非法進入美國的申請者,不管他們是不是家暴的受害者。
移民律師希望這個問題能很快得到解決。他們建議,等待期間的客戶只應(yīng)采取第一個步驟,即獲得批準以家暴受害者的身份申請永久居住權(quán),那樣他們就能合法地在美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