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2011年7月25日開始,投資移民的投資款合法轉移到新西蘭以后,可以投資到住宅房地產開發(fā)。
相關政策的定義如下:
1.住宅房地產必須是在新的或現有工地上的新開發(fā)項目; 以及
2.住宅房地產不能包含翻新或現有開發(fā)項目的擴張(existing developments, 此處表達不當,政策原意應指舊房擴建。新之路移民注釋); 以及
3.新的開發(fā)項目必須已經得到批準以及得到監(jiān)管當局的相關核準(包括地方政府);以及
4.住宅房地產投資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在市場上獲取商業(yè)回報; 以及
5.主申請人的家庭成員,親戚 或關聯成員不能在里面居住; 以及
6.項目審批費用(包括資源許可費和建筑許可費)不能作為投資款一部分。
在老的投資移民政策(2000年)下,很多投資者在房產投資獲利豐厚,推高了新西蘭的房價,導致當地居民不滿。2009年政府推出投資移民新政策時,特別限制申請人投資住宅房地產,以免對社會造成沖擊。此次調整主要是考慮當前房地產供應偏緊,而且新的開發(fā)項目不會拉高房價,顯得合理。
商業(yè)地產投資完全不受限制,新開發(fā)或者購入辦公樓商鋪收租均可。新西蘭辦公樓的售價比中國低很多,甚至低過3線城市。
其他來源的資金(不是批準信上的指定投資款),投資到房地產不受任何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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