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也許早就知道:如果在丹麥擁有(彩色)電視,必須支付(彩色)電視許可證費,每半年大約一千克朗左右,而且逐年遞增。不論使用者是否接收丹麥的電視信號,只要有可能接收,就必須付。這是法律規(guī)定。
媒體許可證同過去的電視許可證一樣,不論一個家庭有多少這種器件,也不論家庭里有多少成員,許可證費只付一款。
媒體許可證費(每半年):
2007年1月1日起: 1075克朗
2008年1月1日起: 1095克朗
2009年1月1日起: 1110克朗
2010年1月1日起: 1130克朗
從今年一月一日起,這項法律已經(jīng)更新。電視許可證已經(jīng)改為“媒體許可證”。除了電視機外,其他能夠接收到丹麥電視節(jié)目的器件,都包括進來。
例如,裝有電視接收卡的電腦,或者接有速度至少為256Kbs的Internet的電腦、PDA和能顯示網(wǎng)絡(luò)電視的手機等等。
同樣,只要有可能,就必須付媒體許可證,不管使用者事實上是否接收。
特別注意的是,對學(xué)生宿舍也適用。在丹麥的所有有電腦又有Internet(速度在256Kbs或更高)的同學(xué)們,不論是自立為戶,還是住在學(xué)生宿舍,按新法律都必須支付這項媒體許可證費。
具有上述器件的人,有自己報告、要求付費的義務(wù)。如果被巡回檢查員查出,還可能加付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