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常申請人在準備向領事館提交申請材料的過程中,只注重準備赴美方面的有關材料,往往疏忽了提供回國的證明;而這正是許多申請人被拒簽的主要原因之一。根據美國移民法第214(b)規(guī)定:如果無法確實證明申請人去美國只作臨時逗留,會按期離開美國,是屬于不許可獲得簽證者,即可拒絕其簽證申請。
赴美申請者必須使領事官認為,其在本國有強烈的約束力,使其不會在美國賴著不走,也就是說申請人在美國短期逗留后,會如期離開美國。因此使用什么方面的強烈約束力的證據來證明申請人會如期回國,是獲得簽證的關鍵。
下列為反映申請者在本國的強烈約束力之證據,會如期回國的主要考慮因素:
1.在本國是否具有穩(wěn)定的工作、超高的收入、尊敬的職業(yè)、舒適的生活環(huán)境;
2.在本國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家庭關系、良好的婚姻、子女及父母親現狀;
3.本人的專長在回國后是否具有更好的發(fā)展前景及領域;
4.在本國是否具有不愿拋棄的優(yōu)勢實力、經濟基礎及資產實業(yè);
5.申請者本人、家庭成員或其父母親是否具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及高尚的社會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