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常租約中訂入的時間,比如在卸貨后30天,船方提供裝卸事實文件,然后雙方結(jié)算速遣費與滯期費,這樣即使船舶在幾天內(nèi)卸完,滯期費也要待30多天后才能給。因給付時間尚未到,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貨物來追討裝卸港滯期費。但如果租約中沒有講明,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(nèi),一般是在裝、卸貨工作各自完成后。而一般說來,裝港的滯期費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貨,在裝港如已產(chǎn)生了巨大的滯期費,可以馬上追討,只要有“比如在金康租約第8條”的文字,說明租家本身要負責(zé)裝港滯期費。但沒有如此寫明,而租約光是有一條責(zé)任終止及留置權(quán)條款,租家不必先負責(zé)裝港滯期費,必須由船東在卸港留置貨,向收貨人追討。如果滯期費計算方式是“共用”,則裝卸只算一次,所有滯期費的計算更要待卸完貨才能算。
最近BIMCO開會,也討論過一些和約,如Austwheat范本,其中有一條滯期費條款是這樣規(guī)定的:滯期費一旦產(chǎn)生應(yīng)每天支付。但如何每天支付呢?有人建議改了它,每天支付,現(xiàn)實中做不到。但另一些人則說沒理由改,因為對船東有利,每天支付就每天支付,現(xiàn)實拿不到是另外一回事,可這樣表示欠下來的滯期費是應(yīng)每天支付的。船舶除非很快裝卸完,否則時間稍微停長一點,就應(yīng)加強船東的權(quán)利去拿到“中間給付裁決”或去留置貨物,而每天的利息以“每天支付”算起來,對船東是很有利的。
對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年金康的范本格式,它的第7條也是規(guī)定滯期費每天支付,但它更規(guī)定了租家在收到船東的付款要求96小時之后尚未支付,船東可以撤船并可以索賠。這會在裝港發(fā)生,船等貨時,裝貨時間一過,很快出發(fā)票要滯期費,每天可出一張發(fā)票,96小時一到,尚未見錢,船東在市場漲時就可以撤船。如果租家堅持要用這艘船,船東可以乘機敲一筆,不只是付清滯期費這么簡單。這與NYPE要租家準(zhǔn)時付租金后果一樣,但租金明確,較少爭議,而滯期費的爭議可大了,比如租家認為較早準(zhǔn)備就緒通知書無效,裝貨時間未開始,更不用說船已進入滯期了。但在金康1994第7條下,加上運費上漲又非要這船不可,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錢,頂多是“抗議下”,以防止船東有借口撤船。當(dāng)然對船家來說,這種情況也只出現(xiàn)在裝港,在卸港因船東有提單的約束,往往除了留置貨外也不會去撤船,所以租家不必太怕,連爭議滯期多少的膽量也沒有。整個做法與心態(tài),實與期租在NYPE未準(zhǔn)時付足租金,但少付是否有爭議,船東該否考慮撤船一樣。
剩余運費的結(jié)算時間
現(xiàn)在常有的做法是同意付一部分運費,剩下來的與速遣費/滯期費一起在卸完貨后結(jié)算。這剩下來的運費,通常是5%或10%。一個原因是留下這些錢以保障有速遣費時租家手上有權(quán)留下,但這是說不過去的,因今天速遣情況不多,裝卸都是速遣的情況就更少了,往往是一頭速遣,另一頭有滯期,兩頭對沖就正好抵消了。對船東極危險的是,已有一個案例在英國上訴法院判下來,說在此條款下,一天滯期費有糾紛,沒法結(jié)算,該付剩余運費的一天就尚未到達。但雙方對滯期費有爭執(zhí),官司打了18年才完結(jié),之后的問題是,余下的運費什么時候付?是18年前還是18年后?在這段時間里,光是利息已翻了好幾翻。照說,既有滯期費多少的爭執(zhí),從商業(yè)公道來說租家早該付清剩余運費。此案中的滯期費結(jié)算時間是太長了一些,這就不該去用“合理時間”來代替租約定明的時間,所以上訴法院判剩余運費要在18年后滯期費判定下來后才需支付。上述法院在此案中忠告船東,以后要用另一條款說明“余下的運費將在速遣費/滯期費結(jié)算后或卸貨后X月的任一較早日期支付”。
速遣費
如果船東給租家10天的裝貨時間,結(jié)果租家5天就裝完了,那么船東就會對租家表示感謝,但不存在欠租家什么,因為租家在10天內(nèi)裝完貨是他根據(jù)合約應(yīng)該履行的義務(wù)。很多時候,船東為了促進船舶周轉(zhuǎn),往往會在合約中訂入速遣費條款,一般是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。船家只有在合約中定明速遣費時才能拿到。如果未寫明,租家于固定裝卸時間完結(jié)前做了裝卸工作,也只是替船東做了好事,船東除了感激你之外就不用給錢了。而滯期費則不必寫明,只要違約就可索賠,只是不寫明金額時,船東索賠滯期損失,證明起來比較困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