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此說來,出口商在所簽訂的銷售合同里必須訂明裝運方式為單式海運,運輸單據(jù)為提單。而且提單應是作成出口商抬頭或空白抬頭,經(jīng)出口商背書成為可轉(zhuǎn)讓的提單,此提單絕不能作成進口商為抬頭,使貨權在貨一上船就讓渡給了進口商。
為什么托收出口不能用陸運空運或郵寄(包括快遞)為運輸方式呢?這是因為陸運、空運或郵寄(包括快遞)方式下的運輸單據(jù)只起貨物收據(jù)和承運契約的作用,各該運輸?shù)某羞\人在貨到目的港(或地)后,不憑運輸單據(jù)就通知收貨人和放貨給收貨人,起不了物權憑證的作用,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對進口商一手付錢一手提貨的要求。
目前歐美還流行一種不可轉(zhuǎn)讓的海運單,因為它是不憑提貨的運輸單據(jù),起不到或不具備物權憑證的功能和作用,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。出口商要保障貨物所有權,還需在成交合同中訂明貨價條件為CIF,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險單(向保險公司的索賠權狀)。這樣在貨物運輸途中出險,他仍可利用索賠權向保險公司獲得貨款的賠償。如果他報價成交用了FOB或CFR價格由進口商投保,那未他掌握的貨物權益將是不完整的。